司法部發(fā)布新規(guī):優(yōu)化簡化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8月23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飏)司法部今天召開主題為“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眾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guī)定》發(fā)布”的新聞發(fā)布會。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局長楊向斌介紹,日前,司法部對2012年公布施行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guī)定》進行了全面修訂,對于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進一步規(guī)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提升法律援助質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后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guī)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46條,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
強化職責分工和辦理原則,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優(yōu)化申請程序,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向社會公示并及時更新信息,明確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由提交經濟困難證明表改為提交經濟困難狀況說明表,并對不同的申請情形的處理方式作出規(guī)定。
簡化審查程序,明確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時限和審查重點。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或者采取由申請人個人誠信承諾的方式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需要跨地域核查的可以請求異地協(xié)作。
細化指派程序,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復核案件的被告人,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實化承辦要求,規(guī)定法律援助人員承辦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約見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首次約見時應當履行相關告知職責。明確規(guī)定對于處于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的辦理要求,對于不開庭審理的案件,要求法律援助人員在了解情況后,提交書面法律意見,同時規(guī)定了法律援助人員無法承辦案件的處理方式和結案歸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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